深圳收债公司: 电子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能否作为证据采信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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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能否作为证据采信?



互联网的发展让电子证据的概念进入大众眼帘,也对传统的司法审判中的“书面合同”“原始凭证”、“贷款档案”等概念带来了冲击。金融交易形态呈现出电子化的特征,在诉讼上,银行提交的电子证据也层出不穷。所以就带来了一个疑问:电子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能否作为证据采信?

首先我们看一个经典案例:

袁某因为个人消费向某银行申请消费贷款,在网上与银行签订《个人“点即贷”借款合同》,合同内容约定:袁某向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20万元,用途为购买耐用消费品,贷款期限为1年,即2016年8月到2017年8月止。

合同签订后,银行向袁某发放贷款20万,贷款到期后,袁某未如约偿还本息,因此,银行将袁某起诉至法院。

该笔贷款交易流程都在线上完成,在庭审中,银行提交了电子版《个人“点即贷”借款合同》打印件(并无袁某签字确认)、袁某申请贷款的视频截图、银行放款凭证、账户交易流水、钱款明细、催收记录等证据。而袁某对《个人“点即贷”借款合同》提出异议,认为他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名确认,且该电子合同未经公证,要求法院驳回银行诉请。

在上面这个案例中,就因为电子证据产生了分歧:

一种观点认为:银行提供的电子证据没有经过公证,难以采信。银行仅提供《个人“点即贷”借款合同》的打印件,未经公证,且未能在法庭上使用电子载体、登录相应网页展示,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、音频、视频进行核对,不能证明未篡改,在袁某未自认的情况下该电子证据难以采信。

一种观点认为:该电子证据可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,应予以采信。银行提交的合同打印件虽然未经过公证,但是提交的袁某申请贷款的视频截图、银行放款凭证、账户交易流水灯证据与该电子证据相互印证,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应当予以采信。

庭审结果:

法院予以采信,袁某应偿还银行本息。

这是一个电子证据没有经过公证仍可以作为证据采信的案例,主要判定的依据是证据链的形成。

此案例为2017年的案例,当时电子公证仍不完全,现在已经是2020年,电子证据公证已经不是一件难事。电子证据公证主要指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通过公证的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和保管。而且,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,不需要再出示原始载体,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,公信力、证明力都相当高。

还有一种情况,电子证据虽然未经公证,但是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证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,或者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,委托鉴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。

现在签署电子合同的企业越来越多,所以在选择平台上,电子合同存证和出证也就比较重要。放心签电子合同提供证据链服务,打造出了存证出证一体化解决方案,构建一个完整的闭环电子证据链条,联合公证处、司法鉴定中心、仲裁机构提供签署报告、权威公证、在线仲裁等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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